内蒙古自治区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淘汰能力建设项目于2007年第四季度末启动,该项目由内蒙古环境科学研究院部分专家组成的技术组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启动至今,技术组已组织在全区12个盟市范围内开展了此项工作。
2011年11月21日,此项目通过环境保护部蒙特利尔议定书多边基金项目验收组审批。此前,通过对实地验收考察、文件审查、听取汇报、交流探讨等多方面执行情况的全面考评,项目已通过项目验收组验收,评级为“优秀”。
内蒙古自治区自开展“加强地方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能力建设”项目以来,项目组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扎实稳妥地开展了各项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基本实现了项目工作目标。具体为:
一、项目执行过程中,内蒙古自治区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由自治区副主席任组长,自治区环保厅、自治区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参与的内蒙古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淘汰能力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自治区各盟市也相应成立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项目工作组,初步成立了自上而下、较为完善的ODS淘汰管理制度,为完成项目目标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内蒙古ODS基本情况调查工作计划性强,组织认真细致,充分调动了各盟市环保部门的力量,将企业调查申报和现场执法检查相结合;在完成规定调查任务的基础上,项目组还针对重点行业开展了补充调查,并编制提交了补充调查报告。通过调查,详细了解了辖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主要市场信息,并基本掌握了辖区内ODS重点生产和消费企业的名单。
三、宣传工作广泛深入,形式多样。项目实施期间先后编制项目工作简报16期,有效提高了政府和公众的保护臭氧层意识。
四、培训工作扎实深入,通过面对面培训和在线培训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对各级环保部门的保护臭氧层培训,切实提高了地方环保部门的履约能力,提高了基层环保执法人员ODS淘汰监督管理水平。
五、ODS淘汰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性强、检查严格认真,充分发挥了各盟市环保部门的作用;同时向社会公布了举报热线,将执法检查与宣传紧密结合。通过三年的项目实施,已经将ODS淘汰监督管理纳入环保日程管理框架,初步建立了ODS淘汰的长效管理机制。
六、ODS政策法规的制定与落实方面,内蒙古自治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颁布的各项ODS管理政策,多次向辖区内各级环保部门转发环境保护部的有关通知和要求。在建设项目审批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明令禁止的涉及ODS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不予批准。
七、内蒙古自治区严格按照项目协议书的预算要求使用项目资金,专款专用、独立核算;每年根据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编制本年度资金使用预算,经环保厅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严格执行内部预算审批制度和支付监管制度。